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十二条 高校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