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缺考论处。
二、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置在课桌的右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检查验证。无证件或擅自调整座位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出场,该门课程以缺考论处。
三、考生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外,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将计算器、电子词典等有记忆功能的用品带入考场;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将书籍、笔记、资料、作业本等带入考场,违反上述规定经警告无效者,该门课程按作弊论处。
四、学生答卷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钢笔或中性笔。
五、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准交卷。考生在考试时,不准交谈、喧哗;不准互借文具和其他物品;不准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标记;不准作暗示动作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不准有偷看、夹带、传递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违者一律按违纪舞弊处理。
六、保持考场肃静。考试期间,考生不得随意起立或走动。有问题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再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已考试完毕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离考场后,不得再进考场或在考场外逗留、议论试题或大声谈笑。违反上述规定劝告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考试终了信号发出时,考生应立即交卷,经催促不交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
八、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其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并函告家长。